公告日期:2018-08-08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8-057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调解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调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同款590.70万元及其利息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7.50万元。本案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情况,取决于调解协议的执行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诉讼代理人:石力力、顾嘉阳
被告:内蒙古伊东集团东方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6月5日披露的临2018-040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调解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2018)内0622民初1841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29,879.0元,由原告承担14,940元,由被告承担14,939元。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自愿给付原告合同欠款4,827,000元,给付时间:2018年8月31日前给付500,000元,剩余款项从2018年9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200,000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
(二)如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以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及被告需另外支付原告300,000元;
(三)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被告交付合同编号为:SB2014040028项下3*260t/h脱硝设备、合同编号为:YDDL—FJSB003项下布袋除尘器(型号LKPB85)设备的操作系统手册、施工图、系统配置图、工艺流程图、联锁逻辑图、电缆清册;
(四)如原告未能按上述约定时间交付图纸,被告在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扣除100,000元;
(五)原告向被告开具3,570,000元发票,于2019年1月31日前开具2,000,000元脱硝设备发票,剩余1,570,000元发票于2019年10月31日前开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7.50万元。本案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情况,取决于调解协议的执行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如实际履行情况与上述协议内容有重大差异,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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