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9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 武汉杭州成都南京西安广州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8 号亮马河大厦写字楼 1 座 20-25 层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6639 传真:010-65107030
网址:http://www.east-concord.com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菲达环保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预留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预留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股权激励事宜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本次预留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预留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3 年 6 月 12 日,菲达环保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菲达环保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菲达环保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6月22日,菲达环保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浙江省国资委批复同意的公告》,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收到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浙江菲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