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25:长园集团: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以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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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19: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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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0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以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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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TowerA,RongchaoTower,6003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P.R.China



电话/Tel:(86755)33256666 传真/Fax:(86755)3320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以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以及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解锁股票”或“解锁股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法律意见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解锁股票的授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解锁股票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以及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2014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并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014年12月25日,公司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



2015年1月6日,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



2015年1月7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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