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9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我们作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事项:
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解锁的89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89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46.62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锁。
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事项:
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解锁的 512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512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锁期740.16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5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依明 秦敏聪 贺云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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