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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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8年 5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00时起在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9 号南瑞集团会议中心 A2-310召开的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主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
股东发出了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8年 5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时起在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 19 号南瑞集团会议中心 A2-310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年 5月18日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 737,713,5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396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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