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24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 600516 公告编号: 2019—104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案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因三门峡惠能热电
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发生贷
款担保合同纠纷诉讼,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出具( 2012)民二终字第 35 号民事判
决书。 2013 年 4 月,公司已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执行完毕。详见公司 2013 年 4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方大炭素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3-023)。
公司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
令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关联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
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4-058)。
2015 年 1 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
人民法院审理。 2015 年 4 月,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正式受理此案; 2015 年 6 月-11 月,鉴于被告富达公司、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经过上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终确定北京市第
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7 年 7 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
爱建信托公司和恒昌公司就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 200,775,028.34
元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各自未出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向公司承担补充赔
偿责任。 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披露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判决结果的公
告》(公告编号: 2017-050)。
爱建信托公司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
00124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
回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诉讼保全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于 2017 年 9 月 6 日立案审理。
2019 年 7 月, 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 2017) 京民终 601 号
民事判决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 2019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76)。
经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 年 9 月 7 日,公司
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转来执行案款共计人民币 103,245,664.24 元。详见
2019 年 9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
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案款的公告》(公告编
号: 2019-101)。
2019 年 9 月 21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剩余执行案款
共计人民币 40,450,854.68 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
院转来的执行案款合计 143,696,518.92 元,爱建信托公司就未出资本金 8,69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履行了对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剩余款项公司将继续申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财务初步测算, 该事项预计累计增加公司当期税前利润约 3400 多万元,
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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