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因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
大萝卜的种子
2018-02-22 17: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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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因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发生贷款担保合同纠纷诉讼,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2)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4月,公司已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执行完毕。详见公司2013年4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编号2013-023。公司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向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期间,经调查,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爱建信托公司(被告一)、中原信托公司(被告二)、富达公司(被告三)、泛域公司(被告四)、恒昌公司(被告五)未履行出资义务。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泛域公司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爱建信托公司,而爱建信托公司至今仍有8690万元出资未到位;原股东富达公司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三门峡亿远投资有限公司,而三门峡亿远投资有限公司至今仍有2370万元出资未到位;原股东泛域公司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恒昌公司,而恒昌公司至今仍有4740万元出资未到位。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增值未出资到位的股东,及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刘国锁(被告六)、李永坤(被告七)、李和平(被告八)应就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偿还的债务在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河南分所应在上述虚假验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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