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7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发生或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可能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公司股东及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送办法。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应当披露的交易、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和根据监管规则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二项至第四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七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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