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安徽建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修订)
安徽建工资讯
2024-03-26 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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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7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并获批后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责任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后果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后果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后果的;

(四)未如实报告年报披露的信息,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
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的;

(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等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使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等工作中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公司在采取上述责任追究措施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视被追责情形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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