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06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的重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重大信息的范围、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内部报告”是指当公司及其他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进行报告。
第五条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部门,受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联络人;
(四)公司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要求,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事项为: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也应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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