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科达制造资讯
2019-10-22 03: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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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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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9,600万元及本案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诉的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18日,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科达洁能”)控股子公司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行”)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19)苏01民初2893号】等法律文书,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江苏科行、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二:安徽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三: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刘怀平(2019年3月15日前系江苏科行法定代表人)


  2、管辖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被诉的内容及其理由


  1、原告诉讼事由


  原告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科行同属环保行业,主营业务均涉及环保脱硫脱硝装置的研发、生产等,双方为环保行业的竞争对手。因存在部分职工从原告公司离职后前往江苏科行工作的情形,原告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起诉江苏科行及相关公司。原告认为:1、被告江苏科行以利益诱惑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原告业务环节的骨干人员,通过原告的技术人员非法获取原告技术秘密; 2、被告科达洁能通过收购江苏科行,为被告江苏科行公司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整合资源,提供人员帮助,同时享受了由此带来的利益;3、被告安徽科达洁能与被告江苏科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4、被告刘怀平是系列侵权行为的组织者和实际操纵者;5、被告江苏科行、刘怀平利用窃取的技术秘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导致技术秘密公开,对原告造成损失。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


  (2)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9,50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调查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4)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本次涉诉事项,公司董事会会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针对原告《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公司将做进一步核实,并聘请专业律师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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