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6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为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按照本制度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原则上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二条 被担保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 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三)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
(二)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额度、期限及银行借款用途;
(五) 反担保方案(如需);
(六)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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