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18年3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等报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 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2018年3月12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公司24.17%股份的股东精工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 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13日就前述事项进行了公告,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报刊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2018年3月22日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999号大虹桥
国际3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公司董事陈国栋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3月15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该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10,445,200股。
2.2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
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2.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投票统计结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