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当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3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并申请复牌。如因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涉及海外收购、交易金额特别巨大、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等原因,可能导致3个月内无法披露重组预案的,如拟继续推进重组,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继续停牌议案,向交易所申请不超过2个月的继续停牌,并在停牌3个月期满前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如上市公司预计因上述事由导致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5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的,如拟继续推进重组,除应召开董事会审议继续停牌议案并向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外,还需在继续停牌期间每月召开一次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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