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88:天药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津药药业资讯
2018-09-20 17: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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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21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长实律见字【2018】055号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11号宾泰公寓C-1801

电话:022-28362635传真:022-28363638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长实律见字【2018】055号

致: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贵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贵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会议资料》”);
4.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8年8月29日召开的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20日下午14:30在天津市开发区西区新业九街19号天药股份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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