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5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24-002
转债代码:110095 转债简称:双良转债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良节能”)于近日收到公司原董事江荣方先生告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江荣方,男,1949 年 10 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江荣方短线交易“双良节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江荣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江荣方时任上市公司董事
2019 年 8 月 26 日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江荣方担任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江某勋系江荣方之子。
(二)江某勋控制使用“陈某先”信用账户交易“双良节能”
“陈某先”证券账户于 2007 年 2 月 16 日开立于华泰证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
业部。2014 年 5 月 20 日,开通了信用账户(E017****392 和 060****843)。“陈
某先”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 622****512。
2021 年 2 月 8 日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江某勋控制使用“陈某先”华泰证
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双良节能”2,647,600 股,买入金额 12,507,239.60 元,累计卖出“双良节能”3,267,000 股,卖出金额 16,061,970.00 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期间,交易资金来自江某勋自有资金,交易设备为江某勋手机或办公电脑。江某勋及陈某先均承认,涉案期间上述信用账户由江某勋使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江荣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江荣方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江荣方先生已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也不在公司担
任其他职位;
2、上述处罚决定仅涉及江荣方先生个人,依据相关责任主体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被立案调查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3、江荣方先生该次短线交易共获得收益 78.16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江荣方先生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上述收益全额上缴至公司。
公司也将吸取本次短线交易事件的教训,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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