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远:科力远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科力远资讯
2024-04-26 20: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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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持有 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股东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八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
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九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
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八条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八条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
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十二条 计算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
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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