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蒋仕波、叶茂杨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科力远资讯
2024-01-22 17:31:12
  • 13
  • 43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1-22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1 号



──────────────────────── 关于对蒋仕波、叶茂杨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



蒋仕波,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叶茂杨,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3〕42 号)查明的事实,蒋仕波、叶茂杨在信息披露、股票买卖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蒋仕波、叶茂杨控制蒋仕波、叶茂杨、高某萍、金某芳等17 个主体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于 2013 年12 月 18 日合计持有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股票 16,345,987 股,持股比例达到 5.19%,首次超过总

股本的 5%,并继续交易该股,2014 年 9 月 22 日账户组持股比

例达到 10.09%,2018 年 11 月 12 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 15.04%。

截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仍持有 229,784,200 股,占总股本的

13.90%。蒋仕波、叶茂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限

制期内继续买卖科力远股票,2013 年 12 月 19 日(超比例后次

日)至2022年5月27日,账户组合计买入科力远股票129,036,574股,买入成交金额 1,690,202,202.60 元,合计卖出 31,712,096 股,卖出成交金额 624,110,252.58 元。对外转让最后一笔交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经计算,没有违法所得。



账户组于 2020 年11月 5日合计持有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股票 2,738,524 股,持股比例达到 5.07%,首次超过总股本的 5%,并继续交易该股,2020 年

12 月 9 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 10.03%。截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

账户组合计持有浙海德曼股票 7,147,653 股,占总股本 13.24%,蒋仕波、叶茂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限制期内继

续买卖浙海德曼股票,2020 年 11 月 6 日(超比例后次日)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账户组合计买入浙海德曼股票 4,629,129 股,买入

成交金额 232,383,383.55 元,合计卖出 220,000 股,卖出成交金额 13,987,133.62 元。经计算,违法所得 4,751,912.87 元。



综上,蒋仕波、叶茂杨通过控制账户组持股科力远、浙海德曼,权益变动达 5%后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买卖股票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而是在限制期内继续买卖科力远、浙海德曼股票,该二人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证券法(2019 年)》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3.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4.1 条、第5.1.1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蒋仕波、叶茂杨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16.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对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蒋仕波、叶茂杨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