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9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审计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监事审计活动;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尽快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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