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9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作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事项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事项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及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
4、我们同意此两项议案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预留授予(第一批次)已授予但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3.00万份。
三、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事项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业绩指标及考核结果均符合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董事会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18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行权期的168.7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独立董事:付于武、张陶伟、蒋卫平
2023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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