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75:华光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7年修订)
华光环能资讯
2017-11-23 18: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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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1-24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是《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补充,若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或抵触,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准,并应对本规则进行及时修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



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临时股东大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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