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化工:六国化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六国化工资讯
2024-05-14 18: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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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5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募集资金产生预期收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遵循集中管理、周密计划、预算控制、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协商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上述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展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

(二)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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