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68:百利电气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百利电气资讯
2018-05-21 18: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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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22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天津



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莹



律师、胡新律师列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



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



司人员就有关事项所做的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向本所所做的



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



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留存本所的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其负责。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



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



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查并予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8年4月10日下午13:30,公司召开董事会第六届三十



次会议,决定于2018年5月21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日为2018年5月14日,地点为



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12号。



2、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股东



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参会方法及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公司于2018



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再次提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参会办法等事项,并再次披露有关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



21日(星期一)下午14:00,召开地点为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



和道12号。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343336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5478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名,共计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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