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受托事项分别或综合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查询、见证等方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地点、会议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大会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称“交易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2)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港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7日上午9:30在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18年5月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17年度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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