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63:空港股份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空港股份资讯
2017-02-27 20: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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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2-28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一)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场环境、未来发展规划、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的合理诉求等因素。



(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三)加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合理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计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和时间间隔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及利润分配预案进行监督和审核。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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