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16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胡磊律师、郑萍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3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16年4月13日,公司发布《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取消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10《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15日14点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田建国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14日15:00至2016年4月15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148,69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566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4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股份196,69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5662%。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人,代表公司股份752,3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08%。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5、6、7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7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96,698,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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