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4-17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2015-017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 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
税)。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 4月22日
除息日:2015年 4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 4月2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在2015年2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2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本次分红派息以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5,200万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20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二)发放年度:2014年度。
(三)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4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扣税说明
1、对于公司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0.09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4、对于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2日
(二)除息日:2015年4月23日
(三)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23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5年4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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