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佳敏律师、王佩琳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 4月18日14:30 点在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 区裕民大街甲 6 号公司一层多媒体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剑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7 日 15:00 至 2024 年 4 月 18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148,699,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566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46,841,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613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 人,代表公司股份195,540,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180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 《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7.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议案 5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7 为特别决议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95,04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反对股份 50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6%;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5,04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反对股份 50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6%;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3.《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5,04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反对股份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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