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股份: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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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5 17: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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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16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2.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5.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6.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7.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8.《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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