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30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包含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审议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则根据本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提名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经提名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调阅查询。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会议通知中应明确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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