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08-27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京证监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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