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2
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回复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 接受株洲时代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时代新材”、“公司”或“发行人”) 的委托,按照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以下简称“审计准则”) 审计了发行人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
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
务报表附注 (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2023 年 3 月 29 日、
2024 年 3 月 27 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报告号分别为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202545
号、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303442 号、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403432 号)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
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审计的目的并不是对上述财务报表中的任何个别账户或项目的余额或金额、或个别附注单独发表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们并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的
要求对发行人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实施审计或审阅程序,因此本
专项说明不应被视为对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整体或者其中任何组
成部分发表的审计、审阅或鉴证结论。
本所根据公司转来《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 (再融资) [2024] 120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 中下述问题之要求,
以及与发行人沟通、在上述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审计证据和本次核查中所进行的工作,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本说明除特别注明外,所涉及发行人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
问题四:关于经营情况
根据申报材料,1) 公司报告期内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 21,787.77 万元、25,067.27 万元和
32,651.47 万元,毛利率为 13.67%、12.14%、16.3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5,636.93 万元、-65,548.83 万元、79,542.85 万元;2) 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41,116.05 万元、326,174.80 万元及 423,139.00 万元,其中关联方应收账款余额为29,205.76 万元、46,079.35 万元、108,882.83 万元;3) 公司与主要应收款客户哈电风能有限公司存在多起诉讼及仲裁;4) 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87,566.49 万元、261,152.25 万元及259,609.79 万元;5)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比稳定维持在 40%左右;6) 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费用资本化比例为 4.86%、8.49%、5.93%,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请发行人说明:(1) 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波动的主要原因及
合理性;(2)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 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加的原因,结合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及逾期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结合公司关联方与非关联方客户的信用政策、相关应收账款的账期、逾期及回款的对比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4) 发行人与哈电风能的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及进展情况,结合哈电风能的经营情况、回款情况及回款能力说明发行人对哈电风能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 结合公司存货的期后转销情况、存货种类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说明可比公司选择是否准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6) 公司境外业务的业务结构及经营情况;(7) 公司研发费用资本化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研发费用的归集情况及相关研发成果。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波动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公司分业务板块的收入占比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2024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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