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新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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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17: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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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6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10
第六章 附 则......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 1/3,其中
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并由该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有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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