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3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关联交易议案之事前认可意见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关于公司收购宁夏嘉华固井材料有限公司50%股权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了相关材料及听取相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进行了研究讨论,提出如下认可意见:
公司以现金1477.68万元收购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宁夏嘉华固井材料有限公司40%的股权、以现金369.42万元收购峨眉山强华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宁夏嘉华固井材料有限公司10%的股权。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与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宁夏嘉华固井材料有限公司50%股权,公司合并宁夏嘉华固井材料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宁夏嘉华固井材料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嘉华特性材料(西北)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水泥及其他新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技术服务。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是通过利用公司与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品牌、技术、装备、区位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巩固公司现有市场,积极拓展新的销售渠道,提升公司特种水泥市场竞争能力。本次股权收购价格是以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宁夏嘉华固井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依据确定,价格公允。本次交易不构成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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