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1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楼40-3四层-五层邮编:100027
F4-F5,40-3,Building40,XingFuErCun,ChaoYangDistrict,Beijing.
电话/TEL:(8610)50867666传真/FAX:(8610)50867998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钟节平律师、蔡丽影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在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道31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刊登了《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办法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9项议案,包括《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7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
(全文及摘要)、《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暨2018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关于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
于为子公司2018年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上述议案或者议案的主要内容已分别公告。
公司于2018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广东冠豪高新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
表股份473,935,344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28%。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股东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验证及确认。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代表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