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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2018 年 11 月 26 日,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吉恩镍业”)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
林中院”)(2018)吉 02 破申 19 号《民事裁定书》,吉林中院裁定受
理申请人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现就
吉林中院裁定受理上述重整申请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事件概述
(一)重整事件简述
申请人: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国
投”)
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雾凇西路 1 号中凯红星家具建材港
35 号酒店 0 单元 20 层 019 号
被申请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大街 54 号
申请事由:吉林国投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为由,向吉林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公告编号:临 2018-092
(二)法院裁定时间:2018 年 11 月 26 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被申请人吉恩镍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但仍存在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符合重整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
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
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本裁定从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18 年 11 月 26 日,吉林中院作出(2018)吉 02 破 16 号《决
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吉恩镍业的管理人。管理人应
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
定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
员会的监督。重整期间管理人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
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
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
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
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
公告编号:临 2018-092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在重整期间,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管理人。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存在重整成功或重整不成功并转入
清算的可能。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
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 02 破申 19 号《民
事裁定书》
(二)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 02 破 16 号《决定
书》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