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26:华鲁恒升公司章程
华鲁恒升资讯
2019-03-18 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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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3-19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O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2000]第29号”文批准,并取得了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股字[2000]13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700001806025。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27号”文核准,于2002年6月5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于2002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天衢西路24号。

邮政编码:25302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2,665.975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开拓融资渠道,发展生产能力,以质量为中心,以效益为目的,使先进科学管理与灵活的经营方针相结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公司股东获得合理经济收益。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安全生产许可批准范围内的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许可证范围发电业务,许可证范围供热业务;化学肥料生产销售;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协议并网供电业务,技术推广服务;蒸压粉煤灰砖生产销售、煤灰渣的生产销售。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主发起人为山东华鲁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其认购的股份数为10537.5万股,公司的其他发起人为山东华鲁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化肥工业总公司、山东省石油化工经贸集团总公司,公司设立时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32.5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2,665.975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62,665.975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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