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5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规范行使公司股东大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当《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公司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当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递交书面说明,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导下,将有关说明内容及时公告。
第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
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
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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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章 会议通知
第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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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下午 3:00。
第十条 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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