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5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8年4
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及行使表决权的方式等事项。
2018年5月16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
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24日14点30分在中南花园饭店南苑楼四
楼一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伟兴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
东发出通知,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人数共 9 人,代表股份 104,783,6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703%。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人数共 6人,代表股份104,747,4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5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3 人,代表股份 36,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03 %。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代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2018年5月18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 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 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聘亲立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