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嵘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4)
华嵘控股资讯
2024-04-24 19: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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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主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的资格和义务还应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第五章的规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四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在六十日内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参加相关培训,以便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外部审计机构;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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