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8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3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八届十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充分
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现代或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国药现代具有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
(以下简称“内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办法,对公司及所属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审查、评价,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国药现代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国药现代内审机构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内审机构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国药现代内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
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监督及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主管公司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六条 内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与职能和审计工作任务相
匹配的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
任,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
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工作背景,具备审计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优先。
第九条 内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对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进行审
计;
(五)组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资金收支等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机构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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