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7
7-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致: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贵精神,对发行人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
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润乳业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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