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18:江淮汽车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淮汽车资讯
2020-08-06 1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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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8-07


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陈杨律师、郑江文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
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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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20年8月6日9
点 00 分在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 176 号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大楼 301
会议室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6 日 9:15 至 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
回业务相关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
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确认,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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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36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8,893,811 股, 约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2.2422%。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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