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品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小商品城资讯
2024-01-05 15:32:23
  • 点赞
  • 2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1-06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备案。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同比例变更。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