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团股票索赔案10月11日大规模开庭
股友y7675P6360
2017-10-19 09: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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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1日上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37位股票投资者诉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安泰集团《2017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8月31日,安泰集团共计收到121份应诉通知书,121位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是1490.8万元。而股民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参与索赔的总人数和总金额还在不断攀升中,9月中旬,臧小丽律师又代理起诉了新一批案件,上市公司对若干新起诉的案件尚未公告具体数额和人数。
    结合10月11日庭审的情况来看,双方对案件的实施日、揭露日观点分歧不大。因此,臧小丽律师认为安泰集团的投资者索赔范围基本确定,有望获赔的投资者范围是:在2014.22至2015年5月4日期间买入安泰集团股票(600408),并且在2015年5月5日之后卖出或者光和热继续持有安泰集团股票的投资者。
安泰集团隐瞒关联方资金占用15亿遭众多投资者索赔
    安泰集团,全称是“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经使用过的证券简称有*ST安泰、安泰集团等,证券代码:600408。2015年5月5日发布*ST安泰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承认公司因为隐瞒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违反了相关规定,被山西监管局责令改正。随后2015年5月21日,*ST安泰又宣布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遭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立案调查。。2015年9月14日,安泰集团开始复牌,但复牌后股价暴跌十多个跌停板,众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6年4月21日,安泰集团公告收到山西监管局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即《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号),山西监管局认定安泰集团存在的违法行为是:截至2014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公司”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2.20亿元;被关联方山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房地产公司”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5.16亿元;被关联方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但是,在安泰集团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及时、准确的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实施日、基准日等关键日期原被告无争议
    臧小丽律师介绍,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是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等关键日期。而在安泰集团案中,双方律师对这几个重要的日期观点分歧不大。双方一致认为:2014年8月22日为安泰集团虚假陈述的实施日,该日是安泰集团发布2014年中期报告之日。双方也认可本案的基准日为2015年11月5日,基准价是3.72元。在揭露日问题上,股民代理律师认为2015年5月5日为揭露日,标志是该日安泰集团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首次披露了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安泰集团方面聘请的律师认为揭露日是2014年4月30日,标志是该日安泰集团发布了年报,而股民律师认为这份年报并未充分披露违规事项,也没有对违规占用的资金进行调账更正,因此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年报不算对虚假陈述的更正。不过,安泰集团股票在2015年4月下旬就开始停牌,至9月中旬才复牌,双方对揭露日的分歧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标准,也不影响索赔金额的核算。因此,股民律师将索赔范围限定在:2014.8.22-2015.5.4期间买入安泰集团(股票代码600408),并且在2015.5.5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庭审争议:投资者损失是否是因为股市系统性风险?
    安泰集团委派的律师认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正好跨越了2015年A股股灾,中国证券市场大幅下跌,而安泰集团所处的钢铁、煤炭板块跌幅更大,因此,安泰集团认为股民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的其他因素叠加造成的,与安泰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曝光后的股价下跌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原告律师一致不认可安泰集团的上述观点,2015年期间中国股市是否发生了系统性风险,原告的损失是由安泰集团虚假陈述所致,还是系统性风险所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臧小丽律师认为,2015年期间中国股市发生的是异常性波动,并非是系统性风险,证券监管部门对2015年间的股市异动已有明确结论。并且,在2015年期间违规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并非安泰集团股票一家,也有不少上市公司因为虚假陈述被股民起诉的案例,包括京天利投资者索赔案、大智慧投资者索赔案等,北京一中院对京天利的股民索赔案是全额判决支持的,没有扣减所谓的系统性风险,而大智慧案同样对2015年间的投资者损失也未支持被告的系统性风险的抗辩意见。因此,臧小丽律师希望太原中院充分考虑同类、同时期案件的判决先例,支持投资者索赔诉求。
庭审结束时,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但双方差距较大,尚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意向。
安泰集团投资者参与索赔资料准备
    1、买卖安泰集团(*ST安泰,600408)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600408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开户确认单(或自然人账户信息表)一份;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安泰集团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可加)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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