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政编码:200120
目 录
问题 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 5
问题 3 关于关联交易 ...... 6
问题 4 关于大额担保 ...... 42
问题 5.2 关于经营合规性 ...... 55
问题 7 关于股权质押 ...... 7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案号:01F20231307
致: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安泰集团”)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律师聘请合同》,担任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依法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统称“《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8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现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说明和更正,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出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问题 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主要包括焦炭及其副产品、型钢、电力等。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 150t/h 干熄焦及配套余热综合利用项目”和“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00m³/h 焦炉煤气制氢项目”,建设完成后将实现焦炭生产的环保升级,以及新增燃料氢气的产能;2)本次两个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均尚未取得。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产品、新技术,与公司现有业务及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主业;(2)本次募投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相应的人员、技术、设备等能力储备;(3)结合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竞争格局、下游客户需求、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来规划布局及产能扩张情况、发行人产能利用率、未来规划布局、在手订单及客户拓展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产能规划合理性以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节能审查的办理进展和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节能审查的办理进展和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 150t/h 干熄焦及配套余热综合利用项目
2023 年 8 月 15 日,宏安焦化取得介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
局出具的节能审查备案意见:“该项目符合节能审查承诺制备案条件。”据此,“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 150t/h 干熄焦及配套余热综合利用项目”已办理完毕节能审查手续。
(二)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00m³/h 焦炉煤气制氢项目
2023 年 8 月 30 日,安泰集团取得山西省能源局核发的《关于对山西安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立方米/小时焦炉煤气制氢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晋能源审批发[2023]107 号),主管部门“原则同意所报项目的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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