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安泰集团资讯
2023-09-08 19: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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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政编码:200120


目 录


目 录...... 2
正 文 ......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5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 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5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2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3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3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3

二十二、结论意见 ...... 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231307
致: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安泰集团”)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律师聘请合同》,担任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依法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3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披露了《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
年度报告》,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现根据发行人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新增报告期”)或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生的重要事实和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说明和更正,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出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设立的合法性、有效性未发生变化。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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