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动力源资讯
2019-10-14 1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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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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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 2019〕 0097 号
关于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胡一元予以
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动力源, A 股证
券代码: 600405;
胡一元,时任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
秘书。
经查明, 2018 年 12 月 21 日,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动力源)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1136.37 万元用于临时周
转, 直至 2018 年 12 月 29 日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019 年 1 月 9
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2340 万元用于临时周转,直至 2019 年 3
月 29 日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019 年 4 月 1 日,公司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 2305 万元用于临时周转,直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才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用于临时周转事项,均未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也未对外进行披露。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
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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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
确意见, 并及时对外披露。但公司在未履行上述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的情况下,将用于募投项目的专项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
后用于临时周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式不合规。 鉴于公
司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不大,且临时周转后及时归还,可以酌情
从轻处理。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3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胡一元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
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
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的有关规定及其在《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
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
书胡一元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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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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