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细则经 2024 年4 月 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修订处用楷体加粗标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
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及独立董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七)本公司现任监事;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照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三) 负责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四)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五)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六)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七)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八) 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九) 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十) 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十一) 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
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十二)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三) 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 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 负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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