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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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康达股发字[2023]第 0010-7 号
二〇二三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更新部分......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5
五、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6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
七、发行人的业务...... 7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9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9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7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8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8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8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49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2
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2
十八、结论意见...... 55
第二部分 问询回复更新部分...... 55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发行方案...... 55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问题 1 ...... 61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问题 2...... 66
引 言
致: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动力源”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律师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3〕263 号),本所律师对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进行了补充核查,并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2023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公告了《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
年度报告》(以下称“《半年度报告》”),更新了相关财务数据,本所律师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称“补充核查期间”)内与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实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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